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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判刑

原想大树底下好乘凉 不想犯了冒名顶替的罪
1998-11-26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本报讯日前,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郝庆芬、王志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以被告人国兰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

王志盛在北京某日化厂的联营厂工作,1994年担任负责生产的副厂长,自此了解知悉了属北京方专有提供给联营厂生产所用的产品技术资料(包括产品的配方、制作工艺、包装工艺等技术秘密)。在其担任副厂长期间,结识了为北京方生产产品包装瓶的北京某玻璃厂业务员郝庆芬。1996年6月,一个偶然的机会,王与郝再次相遇。郝对王说:“你可否帮我弄到北京方产品的配方?”王问:“我有什么好处?”郝说:“我生产出产品盈利后,我们可共分。”当时联营厂的经营不景气,王想:何不趁此机会,与郝合伙大干一场,挣些钱,别等厂子散了,亏了自己。主意一定,王不顾与北京某日化厂关于产品配方及生产工艺等技术秘密“不得外传、不得丢失、专人保管”的约定,同意了郝的合伙意见。他们二人经过密谋,决定由郝负责租厂地和日常管理,由王负责提供产品配方、原材料的购进和产品的销售。

此后,郝庆芬回老家承包了乡里的化工原料厂,并在本地临时招聘了几个工人。为使自己即将生产的假冒产品能够顺利销出去,郝庆芬利用自己原来的身份,很轻松地搞到了产品的内包装,并在王志盛的联系下,郝庆芬很快解决了生产设备、内包装和日化厂的产品商标及原材料。

为使生产出来的产品能够销售出去,郝庆芬又找到了北京某日化厂销售科专管本厂产品销售工作的副科长国兰英。郝开始称自己手中的产品是联营厂的,请国帮其联系客户,在经过几次合作后,郝向国讲明自己手中的产品均系自己假冒北京某日化厂的产品,但国对此未提出质疑,并再一次为郝联系客户,销售假冒产品400件,并得赃款8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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